1、本次转让为增值税含税价(税率依照相关规定核算),转让财物新旧程度等情况以现场展现为准,评价陈述和信息发布所载清单、数量仅供参考。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测,转让标的什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自行判别转让财物的可使用价值,转让方及沈交所不做任何确保;
2、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确保金,即标明已彻底了解与认可标的情况及相关约好,自愿承受标的的悉数现状及瑕疵,并愿承当悉数职责与危险。
3、自确定为终究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财物转让合同》,已交确保金主动转为买卖价款的一部分,并将剩下转让价款及买卖服务费付出至沈阳联合产权买卖所有限职责公司指定对公账户。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情况等为由回绝现状接纳、回绝签署《财物转让合同》,交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买卖所有限职责公司有权扣除受让方确保金,回收转让标的,再次进行揭露转让。
4、自沈交所收到《财物转让合同》及全额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转入转让方指定对公账户,转让方承认收到悉数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5、转让标的移送完成后,产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当,与转让方无关。